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40号令表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凡是机动车有排放达标等3种行为之一的,生厂商必须召回,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包括在内。 召回条件 1、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2、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 3、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除此之外,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一旦出现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等行为的,将会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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