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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河北重点用车单位强制使用国五及以上重型货车

2020-3-1 11:53| |来自: 路歌卡友地带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通知》,制定了《重点用车单位环保达标用车公开承诺书(样本)》。


河北省将“日使用重型柴油车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确定为重点用车单位。经过前期摸底调查,全省共有重点用车单位2679家,重点用车单位日使用国三排放阶段重型柴油车约2.4万辆次,国四车约4.8万辆次,国五车约8.9万辆次。国三、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占总使用车辆的45%。

根据规定,这些重点用车单位需要签订环保达标用车公开承诺书,这些承诺中有3条内容跟卡友们关系密切:

1、进出单位的所有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

2、将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列为强制性条款,写入车辆租用或销售运输合同文本;

3、对货物承运车辆事先查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坚决不使用、不租用,超标排放车辆按违约条款不支付运费并解除合同;

具体承诺内容请看下图: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重点用车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

同时,重点用车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或者是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企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机动车维修单位、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重点用车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处罚如下:

(一)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以及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

(七)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九)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这里提醒卡友:国五以下货车在河北拉货时一定要注意运输合同里是否有相关环保违约条例,以免在运费结算时出现麻烦!
     发布者: 张涛 | 查看: 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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