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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一超四罚”实施细则修订

2025-1-14 11:04| |来自: 卡车之家

近日,江苏“一超四罚”实施细则修订印发,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细则》重点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一超四罚”的执法主体:

《细则》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一超四罚”行政执法及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等工作。

明确“一超四罚”内容及严重情节:

对违法超限运输涉及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以及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运输企业、港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细则》规定了具体的量罚情形和量罚标准。《细则》明确,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节严重,是指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责令停业整顿2次后,再次发生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或者1年内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30%,或者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明确停业整顿相关要求:

《细则》规定,作出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情节轻重,并结合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期限。《细则》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期间,所属营运车辆不得人为关闭动态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限届满前,应当提供停业整顿情况的书面报告;必要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对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明确执法工作规范要求:

《细则》明确了实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过程中的执法管理系统信息处理、及时办理、规范办理的要求。信息处理方面,执法后3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分发,接收地执法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决定是否接收。及时办理方面,收到违法信息可提醒企业防范风险,具备处罚情形应及时立案调查。规范办理方面,作出吊销证件等处罚前应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业需明确期限,确有证据应主动纠正错误处罚,未依法实施“一超四罚”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责任。
     发布者: 刘光辉 | 查看: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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