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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最新治超办法

2024-1-19 14:03|

日前,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武汉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明确将重点进行源头治理和路面治理,具体情况如下。


将下列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明确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一)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

(四)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没有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登记结构、构造、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法制和技术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技术审核的内容

(一)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设置是否合理、标志是否明显;

(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重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

(三)抓拍的车辆外观、号牌、车辆正面和侧面图像是否完整清晰;

(四)抓拍的车辆号牌与检测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

(五)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六)检测车辆是否属于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信息。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0日公布的《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同时废止。(内容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者: 刘光辉 | 查看: 3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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